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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通則

發布時間:2011-07-18   瀏覽:980


ICS 13.300

A 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 921—2010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通則


 


General rule for warning mark and register mark of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2010—12—23發布                             2011—05—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中國爆破器材行業協會、南京理工大學、兵器工業安全技術研究所、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京安丹靈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云山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山西江陽興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云南民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方斯倫貝謝油田技術(西安)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閆正斌、金鑫、楊祖一、亓希國、肖月華、劉大斌、魏新熙、曹文俊、王電、劉延書、郭銀棟、朱長江、周富祥、劉潤軒、王寶興。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通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的基本規則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和登記標識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術語


GA 441  工業雷管編碼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GB/T 14659中界定的以及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s


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3.2


最小計數單位  the smallest count unit


根據不同產品特點,規定生產過程中產品計數的最小單位。


3.3


基本包裝單元  basic packaging unit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單位出廠銷售時,規定產品包裝的最小單元。


3.4


警示標識 warning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產品和包裝物表面上按規定要求所作的標記,用于引起人們對該物品的警惕。


3.5


登記標識 register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產品和包裝物表面上標注的、能夠承載產品流向信息的標記,用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各環節的流向登記。


3.6


電子標識 electronic mark


以數字碼或射頻信號等方式標識物品管理信息的一類標簽,如條形碼、電子標簽等。


3.7


炸藥制品  products of explosives


由各類火藥、炸藥(不含起爆藥)加工制造而成的各種不同形狀、不同用途的爆炸物品,如震源藥柱、起爆具、爆裂管、射孔彈、壓裂彈等。


3.8


電子標簽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


以射頻信號自動識別目標對象并獲取管理信息的標識。


 


4  基本規則


 


4.1  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計數單位和基本包裝單元上應同時有警示標識和登記標識。以下情況例外:


a)工業雷管最小計數單位不做警示標識;


b)當塑料導爆管僅用于雷管裝配用的材料時,可不做警示標識和登記標識。


常規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計數單位和基本包裝單元劃分方法見附錄A。


4.2  警示標識可使用顏色、文字、圖案等方式標注。


4.3  登記標識可使用文字、數字等方式標注。其中,基本包裝單元上應有電子標識。


 


5  技術要求


 


5.1  警示標識


 


5.1.1  警示標識的內容包括警示色、警示語和品名。


5.1.2  最小計數單位警示標識按以下要求執行:


a)警示色:各類產品的外表面應采用橙紅色。以下情況例外:


1)國家或行業標準有明確規定的;


2)產品外殼為金屬材料的;


3)已經標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標志的。


b)警示語:各類產品的外表面應標有“爆炸品”字樣。已經標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標志的例外。


c)品名:各類產品的外表面應按照附錄B的規定標注產品品名。未列入附錄B的產品按照國家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或批準的品名標注。


5.1.3  不同產品的最小計數單位警示標識信息字號和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工業炸藥及炸藥制品


1)字號可根據最小計數單位的外形尺寸確定,但要求目視清晰可辨;


2)標識信息布置為:每一最小計數單位表面應有品名、警示語標識;品名、警示語等信息布置在同一行時,相互之間應空一個字格。


b)索類火工品


1)字號可根據最小計數單位的外型尺寸確定,但要求目視清晰可辨;


2)標識信息布置為:每1.0m長度內至少應有一組完整的警示標識;品名、警示語等信息布置在同一行時,相互之間應空一個字格。


c)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標識信息字號和布置,參照上述相近外形的產品進行標識。


5.1.4  基本包裝單元警示標識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a)包裝物表面應標有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標志;


b)包裝物表面應標有符合附錄B規定要求的品名;


c)包裝物表面應標有符合以下要求的警示語:


1)工業炸藥及炸藥制品的警示語:“防火、防潮、輕拿、輕放,不得與雷管共存放”;


2)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語:“防火、防潮、輕拿、輕放”。


 


5.2  登記標識


 


5.2.1  登記標識的內容包括生產單位或生產地名稱、生產日期;


5.2.2  最小計數單位登記標識按以下要求執行:


a)各類產品的外表面上應有登記標識。各類雷管外殼上的登記標識應符合GA 441規定的要求;


b)生產單位或生產地應標注生產許可證上核定的名稱,可使用中文簡稱或代號;


c)生產日期以公元年月日表示。用“00~99”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公元世紀末二位年份,用“01~12”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1~12月,用“01~31”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1~31日。如2009年4月28日,用“090428”表示;


d)生產單位或生產地名稱、生產日期的字高、字間距,可根據產品的外形尺寸確定。


5.2.3  基本包裝單元登記標識應符合以下要求:


a)生產單位或生產地名稱應標注生產許可證上核定的信息,生產日期應符合5.2.2c)的要求,字號可根據基本包裝單元的外型尺寸確定;


b) 電子標識應符合以下要求:


1)電子標識至少應包含以下信息:生產單位、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品名、規格、包裝規格、包裝方式、凈質量;


2)采用條形碼標簽時,條形碼標簽技術條件應符合附錄C的規定。打印條碼應位于標簽的中上方位置,四周留白不應小于3mm。工業雷管基本包裝單元上的條形碼標簽應符合GA 441的要求;


3)采用電子標簽時,每個基本包裝單元或一個管理批中至少應附有一個標簽;


4)每個基本包裝單元上至少應有一種電子標識;


5)電子標識的技術性能應滿足氣候及使用環境的要求,射頻對爆炸物品及作業場所的危險性應通過防爆安全認證。


 


5.3  實施方法及要求


 


5.3.1  警示標識和登記標識的實施應采用印刷、噴印、刻(壓)痕、粘貼標簽等方法。


5.3.2  電子標識應附注在不易損壞、便于儀器識讀的部位,其中條形碼標簽應粘貼在基本包裝單元兩個外側面(相鄰或相對方向),不應有污垢、破損等現象。


5.3.3  警示語應與產品表面或包裝物表面有顯著反差,登記標識目視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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